2008年5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父母相继去世, 我还能继续租住 公房吗?

  平先生问:
  我从小就与父母同住在父亲单位分的一套公房里。这几年,父母先后去世。前不久,我被住房产权单位告知,由于原承租人也就是我的父亲已经去世,我不能继续在该公房居住。该单位还说,房子要进行修整,让我搬家。这让我一下了不知所措,房子现在这么贵,让我再去买住房太不现实了。我不明白,住了几十年的公房突然要收回。请问律师,像我这种情况,我父母的单位是必须要收回公房吗?我能不能继续租住或者买下现在租住的公房?


  本报释疑:我国合同法规定:“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,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。”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也有具体的规定:“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,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。”
  你在父母生前长期与他们共同居住,依法享有房屋的继续承租权。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。同时根据《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》的规定:“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,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。”也就是说,你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如果出售该套公房的话,你有优先购买父亲单位公房的权利。
  单位公房租赁是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福利措施,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本单位的共同居住人,应当享有继续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。